關於不動產租賃協議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關於不動產租賃協議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不動產租約雙方都有基本應負責的責任。出租人而言,依據民法第423條規定,對於所提供的租賃物,使用上必須要能合乎契約約定;若是出租人所提供的租賃物沒有達到契約約定的預期,可能會有民法第227條債務不履行責任,並且依照429條規定,關於租賃物的修繕原則上也是出租人必須負擔;而相對地,依據民法第432條規定承租人應保管租賃物,負有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也就是說,若是不正常、不合理使用租賃物導致物品毀壞時,可能就違反了這個承租人的保管責任,承租人可能必須對出租人負擔修繕費或是更換費用。

當租賃關係終止後,不論是租期屆滿或是雙方合意終止契約,依據民法第455條規定,承租人都有義務返還租賃物給出租人。通常租賃關係結束後雙方都會約定時間,來檢視租賃物有無毀損之處,但此時應注意的是,若租賃物使用後有毀損,除非出租人不追究租賃物毀損,則依據民法第456條第1項,即使出租人同意移交租賃物,出租人仍保有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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