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兄不孝,法官判 喪失繼承權

長兄不孝,法官判 喪失繼承權

長兄不孝,法官判 喪失繼承權

臺北市一件爭取母親遺產的新聞,原本遺產僅由三兄弟的兩位弟弟繼承,但長子對兩位弟弟提起訴訟,要求將媽媽的遺產四千多萬存款以及不動產等,由三兄弟平均分配。但兩位弟弟提供法院由母親製作的自書遺囑,遺囑內容表示「長子喪失繼承權(含特留分),因其大逆不孝」,並由兩位弟弟提供各種佐證,目前法院判決長子喪失繼承權。

表示繼承失權的條文,按照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這個規定就是為了尊重繼承人意願,在曾經發生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事件後,被繼承人可以依照意願取消繼承權的規定。而這條款的規定,會讓被表示失權的繼承人,連最基本的遺產特留分都喪失,將導致一毛錢都拿不到,可以說是有很強大的法律效果。

若有關於親屬之間產權分配的顧慮,事前無論是被繼承人要管理自己遺產的生前規劃,或是繼承人要評估自己的權益,若是能夠事先諮詢委託專業人士,正確、合法的安排繼承事宜,不但可以滿足被繼承人自己生前的心願,繼承人自己也可能免去發生財產分配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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