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被要求簽本票合理嗎?
買賣不動產流程
一、 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支付第一期款(頭期款)
二、 備證並於相關文件上用印(第2期款)
三、 完稅(第3期款)
四、 繳付尾款(貸款)並交屋(第4期款)
因為賣方備證並於相關文件上用印、買方的過戶完成到尾款80%的銀行貸款核撥,大約會有半個月左右的時間,所以就房屋買賣,習慣就尾款部分會請買方開立擔保本票,擔保尾款的給付,因此會在買賣契約書裡約定買方開立尾款本票一張,保管於地政士處,等過戶完成、點交完畢,賣方拿到尾款後,再將該擔保本票返還買方收執,對於房屋交易安全是一種保障。
依地政士個人簽約履約保證買賣案件的經驗,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因為需要向銀行貸款,所以80%尾款由銀行貸款核撥,但在簽約當時便由買方開立尾款本票一張,交由地政士保管,確保買賣雙方的權益。買賣價金、條件成立後,簽約+用印時,買方必須支付買賣總價20%的價金給賣方,如果有履約保證就轉交地政士存入履約專戶。在房屋買賣交易中,自備款的20%給付完成時,房屋所有權還在賣方的名下,尚未辦理過戶,屆時有風險的是買方,可能遇到屋主房屋被法院查封或是假扣押,而無法順利辦理過戶。
尾款80%本票是擔保性質,就會請買方過戶前事先開立,所以買房被要求簽立本票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