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拋棄繼承?
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不願意繼承被繼承人的任何遺產或債務,通常是因為繼承人知道被繼承人有龐大債務,想要拋棄繼承債務。也就是說不清償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也不繼承他的遺產,通常在確認被繼承人的債務大於遺產時,會選擇辦理拋棄繼承。
新聞案件分享:
肇事駕駛身亡子女「拋棄繼承」 遭撞麵攤求償無門
上述新聞事件即是因為子女知道其父親肇事,可能必須負擔鉅額賠償金,在此情況下,子女拋棄繼承,以免繼承到父親的債務。相對地造成受害一方求償無門。
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依法規定需要在知道自己可以繼承的時候起算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
另外特別提醒:預先以簽訂契約的方式放棄繼承權,也就是在父母生前拋棄繼承是無效的。
晉凱地政知識庫:
拋棄繼承準備文件:
1.拋棄繼承聲請書
2.被繼承人的除戶戶籍謄本
3.拋棄人的戶籍謄本、印章與印鑑證明
4.繼承系統表
5.書面通知下一順位的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