媳婦「沒資格」繼承夫家任何遺產
老公過世、婆家人已不在,沒有孩子的我「沒資格」繼承夫家任何遺產
(部分內容引述自三立新聞網)
看到這樣的標題,是否和我一樣感到興趣或驚嚇,想要一探究竟,想要多了解一些?引述新聞:「台灣媳婦無法直接或間接繼承公婆財產,這一現象突顯出台灣現行繼承法令的不足。
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若公婆有房產,而丈夫無房,媳婦若無子,一旦丈夫與公婆在同場意外中死亡,該房產將歸屬夫家其他親戚所有;若夫家沒有相關繼承人,媳婦依然無法繼承,最終房產將收歸國有。」
我國民法繼承篇相關條文: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1140條
第1138條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也許看官你會想哪有那麼剛好,但是俗話說:「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其實多了解一點或許還可以預作準備。台灣人的觀念就是不太喜歡談到死亡這個話題,所以也不喜歡預立遺囑,不能說民智不開,就只能說是觀念問題。台灣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正常情況下是不會發生,但若有類似狀況就有可能會遇到,總不會明明有遺產,卻落得無人可繼承或被收歸國有,可透過贈與或預立遺囑的方式將財產事先分配好,如此才不會落得「人在天堂,錢在銀行」,至少親人或上述情況的媳婦也可以得到照顧。
台灣要成為一個現代化國家進步的社會,照理講不該發生這樣的現象,呼應新聞網結論:『許多國家早已修正相關法規,很難想像台灣倡導兩性平權的國家,會在法規上讓媳婦有著這樣弱勢的法律權益,況且現在「少子化」早已成為常態,更容易發生相關情事,呼籲國會應立即動身修法,為台灣女性爭取應有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