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實物抵繳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以上就是實物抵繳的法令依據,我喜歡戲稱此為「割地賠款」,還記得多年前有位朋友來詢問遺產繼承的問題,這位朋友父親手中有多筆不動產且位於市區,但就是不能跟父親提到財產分配或兄弟分家的問題,我跟這位朋友說:『那就只有等到父親「百年」之後,再來辦理遺產繼承的問題,最壞的情況就是「割地賠款」,也就是說在現金不足的情況下申請實物抵繳,用繼承來的土地來抵繳遺產稅。』
倘繼承人一次繳清遺產稅有困難,而向國稅局申請以課徵標的物(指中華民國境內計入遺產總額並經課徵遺產稅之遺產),或以其他易變價或保管之實物抵繳應納稅額,便稱之為「實物抵繳」。
實物抵繳申請要件:
1.遺產稅以現金繳納為原則,實物抵繳為例外。
2.應符合「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且現金繳納有困難」要件。
3.應一次抵繳。
4.應達人數及應繼份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