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農地列管?
所謂視為農地列管案件,係指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取得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得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於土地移轉時申請視為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核准視為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現任土地所有權人得享有免課土地增值稅及贈與稅和遺產稅,而在持有期間,期間經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但事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縱使檢附「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也無法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若是因贈與或繼承等原因申請不課徵贈與稅與遺產稅而取得農地農用證明者.應列管五年.不得移轉或作其他用途使用。近年來.年輕人不愛農地耕種,在取得農地後,不了解列管法規,隨即出售或作停車場出租或種電等等,被課徵補繳稅賦,不得不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