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法源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
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1.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2.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要注意的是上述權利只有夫妻法定財產制的消滅才適用,當離婚或是另一方死亡時,就會發生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所以涉及遺產稅的時候,不論夫或妻任何一方先死亡,只要是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生存的一方若主張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就可省下可觀的遺產稅。
另外必須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財產都可以算到剩餘財產中,只要是婚前財產、繼承、無償取得財產以及撫慰金,都不能算到差額分配裡面。
目前台灣的夫妻財產制有三種,法定財產制、約定共同財產制及約定分別財產制,其中只有法定財產制才能行使上述請求權,而且是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才有行使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