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地上權
民法 §832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地上權屬於 用益物權 的一種,也就是説,地上權人雖然有 使用該土地的權利, 例如可以在土地上蓋房子,但實際上 並非真的擁有該土地。
地上權住宅指的是建商向國產署標下地上權土地後,所興建而成的住宅, 購買的民眾就像是和政府長期承租土地,房屋使用上與一般住宅無異,但名下沒有土地產權。
地上權土地有承租期限,早年租期大多只有50年,在法規修改後,近年新推的地上權住宅建案,幾乎都拉長到了70年。根據現行地上權契約,期限到了將拆屋還地,若建物仍能使用則直接移轉登記國有。
地上權住宅的型態可分為兩種,住戶所擁有的權利各有不同。
第一種是,住戶只有房屋使用權,沒有房屋所有權,也有人將這類住宅稱為「使用權住宅」。
第二種則是,地上權住宅可分割並部份移轉,住戶擁有建物所有權,近年新推出的地上權住宅都屬於此類。
民法第841條之1規定,稱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
區分地上權是指為了在別人的土地上下特定範圍內有建築物或工作物的需求,但沒有要使用別人土地的全部範圍,只有在別人土地的「一定空間範圍」內所設定的權利。
地上權可以分為「普通地上權」和「區分地上權」,兩者個差別只在於範圍不同:普通地上權人對於土地的上下「全部」都有地上權;區分地上權人則只對土地的「一定空間範圍」有區分地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