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在民法、土地法都有相關規定,就是允許擁有該權利的人,能夠優先於他人購買該財產的權利。當出賣人出售共有財產時,權利人有權以相同的條件優先購買該財產。
記得我朋友有塊地,剛好相鄰的持分共有土地被拍賣,銀行就找他問有沒有意願購買?結果我朋友就好整以暇地等拍定以後,行使優先購買權,輕鬆愉快地把它買下來,這就是優先購買權的威力。
優先購買權的立法意旨在於限制共有人數的增加
《民法第824條第7項》: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民法第426-2第1項》: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債權效力優先購買權與物權效力優先購買權
此種類是依據優先購買權是否能夠對抗「第3人」的效力來區分:
如果無對抗效力,即屬於「債權效力優先購買權」
如果有對抗效力,則屬於「物權效力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