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袋地通行權
所謂袋地,是指土地四周都為他人的土地所圍繞,因而與公路隔絕,致必須通行他人的土地才會到達公路,此時為使土地能發揮其經濟效用及價值,使其能發揮通常使用之目的。
當土地因為沒有與聯外道路相連接,成為袋地時,袋地所有人在特定條件下,就可以依法向周圍土地的所有人主張袋地通行權,以取得與對外道路的聯絡。
民法第787條第1項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此即袋地通行權。
因此袋地通行權制度之目的,是在為調和相鄰地關係所定,基於物之經濟利益促進土地經濟價值,而對於相鄰地課予之義務,但又為使法律關係達於衡平
民法第787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也就是說,袋地通行權的行使並不是任由有通行權的人恣意選擇最有利於自己的方法來作決定,而是必須在行使的必要範圍內,選擇對周圍地侵害最小的方式為之,並應支付償金,以避免干擾或侵害周圍地所有權人行使其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