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繼承登記需準備哪些文件
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8條規定:
商業之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後6個月內,由全體合法繼承人檢具下列文件申請之:
一、申請書。
二、繼承系統表。
三、繼承協議書。
四、合夥組織者之合夥契約書。
五、由監護人申請者,應附具監護人之證明文件;由遺產管理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具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六、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七、其他證明繼承文件。
因法院判決確定申請前項登記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文件,得以法院確定判決代之。
近日辦理遺產繼承案件,遇到有公司行號負責人死亡,公司股份或行號價值皆須列入遺產申報,必須提供繼承開始當日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以計算該公司或行號於當日之淨值,以計算被繼承人公司股份價值及行號價值,作為遺產價值之申報,以利計算遺產稅。
遺產稅申報完成之後,完納稅款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獲核定免稅證明,備齊上述文件才能辦理公司股份移轉或行號負責人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