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繼承房產的對策

未辦繼承房產的對策

未辦繼承房產的對策

何謂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

    最近遇到一位來諮詢的客人,所問的就是祖輩所留下的房地,土地為公同共有,目前該客戶已取得四分之三土地,但另外的四分之一卻無人繼承且找不到繼承人,目前為列冊管理狀態,我們先來了解未辦繼承的房地該如何處理?

依土地法73條之1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前項繼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個月,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三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重點提示:

  1. 超過一年未辦繼承登記,會公告三個月,且會書面通知,逾期未聲請就會被列管。
  2. 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期間內仍可辦理繼承登記),逾期就會被公開標售。
  3. 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

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三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結論是我們的客人需要等到列管期滿後公開標售時以優先購買權去把它買回來。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代管,過去代管是要繳代管費的,現在改為列冊管理,也就沒有代管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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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晉凱地政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