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遺囑執行人 ?
所謂遺囑執行人係指遺囑生效後,為實行遺囑內容之各種事項之人。遺囑執行人既以執行遺囑為其職務,則在執行的必要行為上有其權利和義務,對於占有遺產的繼承人或其占有人,得要求他們交出占有的遺產;或是依照遺囑的指示實行遺產分割,將遺贈物交付給受遺贈人等。
民法對遺囑執行人之產生順序規定如下:
1.遺囑指定或委託他人指定(民法第1209條第1項)。
2.親屬會議選定(民法第1211條前段)。
3.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民法第1211條後段)。
民法對遺囑執行人之資格訂有下列規定: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民法第1210條)。
民法對遺囑執行人之職務訂有下列規定:
遺囑執行人就職後,於遺囑有關之財產,如有編製清冊之必要時,應即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 (民法第1214條)。
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遺囑執行人因前項職務所為之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民法第1215條)。
遺囑執行人之報酬: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民法第1211條之1)。
老師最喜歡講的遺囑當屬長榮集團張榮發的遺囑,當初他立遺囑的時候,是有指定遺囑執行人的,但是因為所託非人,雖然都是他信賴的重臣,但在遺囑執行上卻背叛了他,以至於後面張榮發遺囑唯一的繼承人四子張國煒有那麼多的官司要打,當是始料所未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