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時候可以立遺囑 ?

什麼時候可以立遺囑 ?

什麼時候可以立遺囑 ?

前不久有家周刊標題寫道:

「別讓遺囑成為家人的戰場」沈春華40歲後開始寫遺囑。

近日因律所任務,去擔任客戶代筆遺囑的見證人,又看到這篇文章,不禁讓人想起,人難道一定要到非不得已的時候才立遺囑嗎?甚至有人根本來不及立遺囑,甚至沒留下任何一句話就走了。想想如果能夠為自己的身後事留下「隻字片語」或是完整地留下遺囑交代身後事,是否就可以不留下遺憾呢?

民法 第 1186 條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如何立下有效的遺囑? 也就是說立下遺囑需要哪些合法的成立要件?


一、遺囑人需要具備有遺囑能力〈民法1186〉


1.需年滿16歲,就可做有效的遺囑行為,無須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允許。相反的,如果未滿16歲,縱使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允許,所做 的遺囑仍然是無效的。


2. 受監護宣告人或未滿七歲的無行為能力人,需要特別注意的是:

民法 第 75 條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1. 非受監護宣告人縱使回復常態,但在未撤銷監護宣告之前,仍然無法為有效的遺囑行為。


2. 滿十六歲的人,縱使沒有受監護宣告,但所表示的意思表示是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那這份遺囑還是無效的〈民法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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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晉凱地政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