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夫妻財產制?

何謂夫妻財產制 ?

何謂夫妻財產制 ?

一、夫妻財產制之類型:

  • 法定財產制:夫妻財產制除以契約訂立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 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二、夫妻得於婚前或婚後,以契約約定選用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並向法院登記,如未約定,則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得以廢止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三、法定財產制之財產種類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適用法定財產制之夫妻,應確認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之範圍(例如嫁妝或婚前贈與行為)。不動產以登記之時點認定,動產則以取得(交付)之時點認定,如不能證明為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時,法律先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所有或妻所有時,法律先推定為夫妻共有,如有反證時可以推翻之。

四、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之區別實益:婚後財產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為剩餘財產之分配,由夫妻各得二分之一,但如果平分結果對配偶之一方不利時,得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例如夫妻之一方好吃懶做,靠另一方努力辛苦養家,因對家庭無貢獻,所以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以維公平。

五、法定財產制之管理權原由夫妻之一方擔任者,自新法公布施行後,不論婚前或婚後財產,所有權由夫妻分別所有,各自管理、使用、收益(例如出租)及處分(例如變賣)。如有負債,亦各自負清償責任。
六、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依其能力負擔,包括家事勞動之負擔方式亦屬之。

七、夫妻離婚或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婚後財產扣除與婚姻貢獻無關者(包括繼承、贈與及慰撫金)為剩餘財產,應予平分。

八、剩餘財產的計算,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新法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規定為一身專屬權,換言之,依新法僅夫或妻有請求權,夫或妻之債權人或繼承人均無代位請求權。

十二、約定財產制部分:仍維持「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二種,夫妻可視個別需要自行選用。前者尚可選定全部財產之共有或僅以勞力所得部分(即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勞力所得)為共有,其餘財產仍適用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的特色是將財產所有權共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負債亦均共同為之,因此處分時,相對人(夫妻以外之第三人)應注意是否雙方均同意,未經同意之處分可能無效。

回首頁

FB:晉凱地政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