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房屋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應於當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經稅務機關核准自用住宅用地,日後如使用情形未變更免再申請。
地價稅部分,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需具備下列條件:
1.地上房屋須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2.房屋需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
3.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4.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內、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5.本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而如為成年子女或直系親屬設戶籍則不在1處限制內。
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10‰,累進到最高55‰,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則一律適用2‰,稅額相差 4倍以上。
房屋稅要適用自住住家用房屋優惠稅率,需具備下列條件:
1.房屋不得作為出租或營業用途。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須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一人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持有全國單一戶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適用稅率可降至1%,否則,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全國不超過3戶內,適用稅率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