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配偶土地,配偶先亡是否併入遺產課稅 ?

贈與配偶土地,配偶先亡是否併入遺產課稅?

贈與配偶土地,配偶先亡是否併入遺產課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土地,但配偶先過世,是否要併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申報?南區國稅局說明,若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的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贈與財產免併入遺產課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有一位王先生來電詢問,父親於2023年2月贈與土地給母親,後來母親於2023年10月過世,父親也在2024年8月過世,現在要辦理父親的遺產稅申報,這筆父親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母親的土地,是否要併入申報?

南區國稅局說明,根據「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後至前項修正公布生效前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前項之規定」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列入遺產課稅。不過,若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的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贈與財產免核課遺產稅。

因此,王先生父親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王先生母親)的土地,其母親既先於父親死亡,則配偶關係於其父親死亡前已消滅,其母親已不具有「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身分,所以該贈與土地免併入父親的遺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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