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撤銷財產贈與 ?
(一) 贈與財產後反悔了想撤銷其贈與,必須看該贈與進行的階段是已完成或還未完成送出
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若贈與錢財物品,在錢財物品還未交給受贈人時,贈與人得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隨時撤銷贈與。假如是贈與不動產,則贈與人必須在辦理所有權移轉手續完成前,始可撤銷贈與。
另外要特別注意,民法第408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該情形是無法撤銷贈與的
(二) 如果已經將贈與物之權利移轉給受贈人時,則視該贈與有沒有附帶其他條件並依情形行使撤銷權
民法第412條第1項之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民法第412條第2項之規定,「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
(三) 若受贈人有下列情形,則贈與人亦可行始撤銷權
民法第 416 條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民法第 416 條規定2項之規定,「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而該項之規定,僅一年時效消滅之限制。
民法第 419 條之規定「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