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定金的重要性
日前有新聞標題:『嫂嫂收定金後反悔賣房 法官判賠小姑「2倍違約金」130萬』
法官認為,65萬元既為「定金」,廖女未履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判決廖女應加倍返還定金共130萬元。
定金在民法中有明文規定:
民法 第 248 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 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在現今的社會不動產買賣交易頻繁,有的是買賣雙方的糾紛,有的是與仲介公司在交易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在無法獲得滿意解決的情況下,最後就只好訴諸法律,上述法律事件明顯違反民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