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交易中的賣方擔保責任是什麼?
雖然買方可以透過國家的地政機關的登記資料了解不動產標的物資訊,但仍有許多情形無法透過公示的登記資料瞭解,因此法規規定許多賣方應該確保的情形,例如賣方應該確保買賣雙方以外的第三人沒有承租、借用、占用標的物;或是賣方並無與第三人進行訴訟,以免導致本件買賣移轉過程時被強制過戶。除非賣方在簽約前有明確的告知買方後買方仍然願意締結契約,則賣方依法皆應擔保沒有這些情形,若是仍有第三人來主張本件標的物之權利,導致買方權益受損或損害時,賣方應負民法第349條、第353條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另一方面,除非賣方已經告知買方,則賣方也應該擔保對於標的物本身不能有瑕疵,例如土地下方並無埋藏廢棄物、土地本身沒有被汙染等。若有這些情形,賣方對於買方負有民法第354條、第359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