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不動產交易中的擔保問題?
由於不動產交易程序繁長,所以買賣雙方為了確保自己的財產權益,常見採取「履約保證契約」、或開立票據「本票」方式:
- 履約保證契約
是指買方原本應付的買賣價金,不直接付給賣方,而是匯入第三方機構開設的履約保證專戶,對於買方的優點是,必須要過戶給買方並且買方實際上已經點交占用後,賣方才能透由履保帳戶拿到價款,可以保證買方在取得完整產權之前,價款仍尚未被賣方取得;相對的,履約保證契約對於賣方的保障在於,雖然賣方必須要先過戶並且點交買方占有後才能收到契約價金,但是當買賣過程中賣方先移轉登記所有權給買方時,可以知悉掌控買方已經把完整價金都撥付在履約保證專戶,所以只要賣方正常、接續履約,賣方希望獲得的價金權益就能實現。因此,採取履約保證契約對於買賣雙方財產權,都能有完整的保障。
- 本票
是指買賣契約成立時,由買方額外簽立本票,由承辦代書保管,若買方不按照約定條款履行時,賣方有權利可以持本票追討各種損失;而所謂本票這一類型的票據,依我國票據法規定,持票人具有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的權利,若持票人權益受損時就可以有一道機會來做權利填補。也就是說,不動產交易過程一開始就請買方開立本票,可以提供賣方擔保標的物權利損失填補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