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在國外留有遺產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
遺產被繼承人在國外之遺產或贈與人在國外之贈與財產,依本法第一條或第三條規定應徵稅者,得由財政部委託遺產或贈與財產所在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調查估定其價額,其無使領館者,得委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調查估定之。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國外遺產是否需要申報?
如果是經常居住於國內的民眾,國外的遺產也要課遺產稅,所以國外遺產當然要申報囉。
可是,如果不申報國外遺產,政府查得到嗎?
其實查不到,因為我國政府跟外國並無建立資訊互通的機制,我國政府無法知道國民在國外有何不動產、銀行帳戶,所以不申報,通常也不會怎麼樣。
而且民眾想誠實申報國外遺產時,國稅局公務員也不一定樂見,像是國外的不動產,外文權狀公務員也看不懂,遑論去核定課稅價值了,反而還比較希望你不要申報。
課遺產稅的條件之一,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所以如果不是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就例外不用課遺產稅。
也就是說在國內無戶籍者,且在死亡前二年內,有超過一半的日子是在境外,就不會就其國外遺產課徵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