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農地再出售當心被追繳遺產稅
最近辦理一件遺產繼承案件,其中有不少農地,當初辦理時幸好有詢問繼承人是否將農地列入免稅扣除額?客戶明確答覆不列入。之後在案件辦完成以後,客戶打電話來問農地要出售,是否會有遺產稅追繳的問題?當然地政士就可以很明確地回答:「因為當初沒有列入,所以也就沒有追繳的問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經核定免徵遺產稅者,該筆土地自被繼承人死亡日起5年內,承受的繼承人或受遺贈必須要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想要出售,應注意該管制期間。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本文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遺產總額得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其中就是兩個重點:
- 不得變更用途,也就是要作農業使用,變更用途未作農業使用也會被追繳。
- 五年內不得出售,標題要注意「這期限」,所指的期限就是要管制五年,五年內出售已享受免稅優惠的農地,就會被追繳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