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繳完,地價稅誰來繳?」
新聞報導記載,兄弟之間因為父親遺產如何處理無法達成共識,導致不動產登記成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又因為這些公同共有土地每年的地價稅究竟要由誰負擔也沒有共識,最終地方稅務局將欠繳的地價稅額,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繼承人們就都收到自己個別財產要被強制執行的通知,知悉自己的存款或房屋可能會被國家查封拍賣,才發現事情越來越不妙。
為什麼公同共有的土地每年地價稅,最終會讓繼承人要用自己的財產來清償呢?
這是因為這些繼承來的土地已經是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了,而每一年度這些土地都會產生稅捐債務,所以這基於公同共有的財產產生的債務也會是公同共有債務,而民法第292條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給付不可分者,準用關於連帶債務之規定。」而全體繼承人對於稅捐債務都要負連帶債務規定的話,就是每個繼承人都要用自己的個人財產來清償稅務。
所以繼承事件發生時,不是只要考慮遺產怎麼分配而已,若讓遺產懸在公同共有狀態不作遺產分割,還可能會衍生稅務問題。
因此若是能夠事先諮詢委託專業人士,正確、合法的安排繼承事宜,不但可以滿足被繼承人自己生前的心願,繼承人自己也可能免去發生財產分配的糾紛。